吳鳳科技大學國際生留臺就業輔導計畫辦公室

為提高本校國際生畢業後留臺就業比率,建立校內職涯諮詢及就業輔導機制,達成促進優秀國際學生來臺留學並留臺就業之目標。

【法令宣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025修法)相關僑外生留台工作規定事項

國發會針對最新僑外生留台工作規定製作懶人包,簡報如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相關部會針對工作申請規範、勞退新制之適用、居留及永久居留等規定製作之簡報資訊。(以下為摘錄網頁重點)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次全案修正,立法院2025年8月29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同年9月24日公布,行政院業指定修正案施行日期,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定自2026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一、僑外生畢業不離臺,留臺工作零門檻
過去僑外生留臺從事專業工作須符合薪資門檻(47,971元/月),或採評點制,就學歷、語言能力及職務資格等多項指標評分,程序繁瑣且不易。此次修法後,對於在我國畢業的副學士以上學歷的僑外生,畢業後延期居留2年期間,可自由從事工作將無需再申請工作許可,或參加相關職業訓練及實習、打工、創業等,有利後續留臺發展。

二、外國大學優秀畢業生來臺及留臺工作更容易
為積極吸引全球頂尖大學畢業生,本次修法放寬相關規定:提供世界前200名大學之畢業生得來臺申請個人工作許可,自由從事專業工作。
此外,現行規定外國人擬來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原則須具備2年工作經驗,本法前已放寬前500名大學之畢業生可免除該規定,本次修法再放寬至前1,500名大學之畢業生,將有助延攬與我國經貿連結密切之新南向國家等全球青年人才來臺。

三、提供國際高階專業人才配偶自由工作權利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多為具一定專業能力之國際人才,惟無法在臺從事接案等較為彈性工作,間接降低外國人才來(留)臺意願。爰參考新加坡「頂級專才准證(稱ONE Pass)」提供持有者配偶得自由工作的做法,鬆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可自由在臺工作。

四、永居規定更友善、更快速
本法現行提供在我國畢業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2年,本次修法後,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畢業僑外生,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3年,以強化延攬及留用力道。
此外,本法現行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居留3年得申請永久居留,較日本J-Skip最快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之誘因不足,本次修法放寬具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全球菁英)居留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有助吸引全球高階人才來臺久居。

五、工作到退休,給予足夠保障
本次修法放寬經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就業保險(給付內容包括:(1)失業給付;(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讓發生就業風險時,提供渠等所需協助,以提升就業保障。
此外,現行外國專業人才須取得永久居留始可適用勞退新制,未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專仍需適用勞退舊制,俟符合退休條件時,始由雇主給付退休金;本次修法放寬未取得永久居留者亦可適用勞退新制,提供國際人才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轉換工作仍可持續累計退休金年資,提高繼續留臺工作至退休之誘因。

六、提供身障及長照服務,讓外籍專才安心到老
本次修法新增居留滿10年且取得永久居留,為經鑑定及評估符合身心障礙者,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日間照顧等;另居留滿10年且取得永久居留且,並滿65歲或身心障礙者,經失能評估可申請長照服務,如居家服務、日間照顧中心、交通接送等服務。讓久居臺灣的外國專業人才能享有與國人同等之照顧,並可減輕家庭負擔。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網址: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8E20BBA0AFD356E5

【法令宣導】行政院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1月18日院臺教字第1141030485B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三、旨揭法案條文,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code=A0030295 )。本次修法涉及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永久居留申請規定部分,茲摘要如下:

(一)第12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二)第18條第4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居留期間:

  1. 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三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二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四者不得合併折抵。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第24條: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摘錄)

法規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法令宣導】114學年度第1學期僑外新生法規宣導座談會

【活動時間】114年11月13日-11月14日(學生分兩梯次辦理)

【活動地點】生有樓九樓SB902第二會議室

【辦理單位】國際處、學務處

【活動流程】

時間活動項目活動內容負責單位
08:20~08:30集合簽到翻譯老師點名引導國際處
08:30~08:40學校長官致詞致歡迎詞何漢彰國際長
(陶青春翻譯)
08:40~08:50學校長官致詞致歡迎詞各系主任、導師
(陶青春翻譯)
08:50~09:00宣導注意事項性平法規宣導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 洪照惠主任
09:00~09:50法令宣導居留證辦理移民署嘉義縣服務站 黃意閑
(龔顯珍翻譯)
09:50~10:40法令宣導居留證延期及相關規定移民署嘉義縣服務站 何培慈
(龔顯珍翻譯)
10:40~11:30勞動部法規說明勞動部法規說明嘉義就業中心 賴淑貞
(陶青春翻譯)
11:30~12:30宣導注意事項宿舍規則、校外租屋安全、急難救助、交通規則、吸煙及毒品防制、就醫宣導等學務處各承辦人
(莫氏日麗翻譯)
12:30~13:00午餐  
13:00~14:50宣導注意事項學則及諮詢宣導龔顯珍助理
14:50~15:40文化差異越南及台灣文化差異分享龔顯珍助理
15:40~15:50活動結束  

【活動成果】

本校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迎來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機械系、休閒系、觀管系越南新生106人,四年制海青班數科系、餐管系新生71位及國際專修部電機系、觀管系越南新生71人,合計248人,全校國際生已突破970人,朝1,000人邁進。

隨著新學期的到來,為了使國際生們快速適應臺灣的校園生活。特邀請嘉義縣移民署及嘉義就業中心蒞校宣導有關僑外生居留證、在學期間工讀之工作證申請事宜。移民署向僑外新生們宣導有關在臺居留法令、人口販運防制等重要資訊,幫助他(她)們儘快了解在臺居留權益及融入臺灣生活,獲得同學們熱烈回應。

有關僑外生在臺居留的相關規定,目前在臺學生居留申請案已全面推動線上申辦,同學可自行透過移民署學生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方便又快速;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施行,同學在居留證效期屆滿前3個月即可提出延期申請,而逾期罰鍰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還特別叮囑外籍生打工應申請工作許可,除寒暑假以外,每週不可超過20小時,不可從事非法打工。

【法令宣導】2025年下半年僑生就業巡迴說明會

活動主旨:

為協助僑生留臺就業,僑委會本年委託一零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旨揭活動,,邀請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TalentTaiwan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畢業留臺僑生以及就業輔導講師,說明留臺工作申請、居留等規定及求職相關技巧,敬請鼓勵僑生踴躍參與,為留臺就業預作準備,相關資訊如下:

說明:

(一)時間及地點:

  • 1.南部場次:9月17日(三)下午2時至4時,於正修科技大學綜合大樓9樓03C-0904多功能研討室。
  • 2.中部場次:9月23日(二)下午2時至4時,於逢甲大學第八國際會議廳(商學大樓8樓)。
  • 3.北部場次:10月17日(五)下午2時至4時,於銘傳大學(臺北校區)國企暨財經大樓(E402大會議室)。

(二)本校預計組團參加南部場次,請僑專班學生聯繫班級導師或本計畫辦公室張小姐,學校分機:51405

(三)檢附活動流程及報名網址QRcode1份(如附件),報名網址: https://104.surveycake.com/s/2ZkDl

【法令宣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部分修正條文公告

主旨:僑委會轉送有關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修正條文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

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
(三)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資格。
(四)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項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認定內容。
(五)修正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六)因應上揭修正內容修正聘僱外國人申請程序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