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爭議協商處理流程

  1. 學生若與實習機構產生爭議,應向學校輔導教師即時反映,由學校輔導教師與合作機構共同商議爭議改善方案,如未獲改善,可利用學校校外實習委員或學生申訴機制提出申訴。學校受理單位應立即啟動爭議協商與處理機制,並儘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2. 學校應邀請爭議事件當事人(學生)及當事人所屬合作機構代表出席,並具體陳述相關事實,以利進行客觀之評斷及決議。若涉及勞資權益之糾紛,宜有勞動法律專家學者協助釋疑。會後應將會議決議或結果作成紀錄,並將會議決議通知申訴當事人(學生)及當事人所屬合作機構,要求合作機構或學生依據決議進行調整及改善,若有任一方不同意決議結果,則學校應啟動實習轉換機制並安排學生轉換合作機構。若明確違反實習合約或勞動相關法規之規定,學校應主動提供或負擔學生法律諮詢,協助學生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請協調或申訴,並依法採取相關法律途徑及訴訟,以確保學生的實習權益。
  3. 另學校應檢視現行申訴機制,必要時另行成立實習申訴委員會,專責處理學生實習爭議,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有關學校實習爭議協商處理之作業程序可參考下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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