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說明及實習機會公告作業】

依規定,各系應辦理實習說明會,向欲參加校外實習學生(含新南向專班)公布詳細之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地點、(薪資)津貼、實習內容(含課程規劃)、交通與膳宿狀況等,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參考,並協助學生進行實習媒合

【實習申請】
  1. 研發處受理各系申請學生校外實習作業期程為每學期第 9 週起至 第18週止,申請作業由各系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人(非學生或工讀生)至「SAIS行政系統-29 研發處管理-2905簡易操行說明載點」提出(事關學生實習保險投保作業,逾期將不予受理)。
  2. 校外實習申請案敬請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實習課程型態」「學期」、「學年」、「海外」及「其他」分別申請。
    • 學期實習:9 學分/720 小時,2 月或 9 月開始,至少 18 週或 4.5 個月。
    • 學年實習:18 學分/1440 小時,2 月或 9 月開始,至少 9 個月。
    • 暑期實習:2 學分以上/320 小時,7~8 月進行,至少 8 週。
    • 其他實習:同一學期開設至少 2 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應於同一機構進行實習,每日連續實習達八小時;其累積總時數(不包括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得低於320 小時為原則或依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新南向專班與雙軌班、產攜班及社工師、教保員實習之實習課程型態屬之。
  3. 新南向專班之校外實習申請,因應實習廠商函報勞工主管機關及學生校外實習保險投保作業,敬請各系最晚應於開學日前 10 個工作天完成系統申請。
  4. 新南向專班校外實習廠商,須為教育部核准,如未獲核准或申請新增中,請勿提出申請。
【勞動權益暨職業安全職前訓練】

依規定,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前,應接受勞動權益暨職業安全職前訓練,研發處將於每學期 16 週前後(1 月/ 6 月)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勞動權益暨職業安全職前教育講座」,向實習學生進行新制度事項之宣導及說明、意外保險投保及相關作業等事宜,敬請務必督促同學參加講座

【重要事項提醒】
  1. 各系應建立良好師生聯繫管道,尊重學生實習意願,並請實習輔導老師忙碌之餘撥冗關懷實習學生,如遇重大傳染病影響正常學習時,應以考量學生健康安全為優先,協助學生以彈性修課方案完成校外實習課程。
    • 學生校外實習遇重大傳染病影響正常學習時,原則上應改線上實習(如:居家辦公)或其他替代教學方式,但如實務上無法用線上授課方式進行,個別學生基於學習需求擬繼續實習,仍希望續留實習場所實習,經學校與實習場所評估實習課程的必要性、實習學生的防疫安全、該實習場所環境安全等情形,並有完善規劃,得尊重學生意願繼續實地實習。
  2. 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規範,為使學生能於校外適當場所,透過實務印證所學專長,各學術單位得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以培養學術及實務經驗兼備之人才;經各課程開設單位審核通過之機構,提供之實習項目應與本校學術單位之發展及教學目標相契合者,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3. 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理流程」,「實習合約書」&「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書」應於實習開始日前 3 週前完成。實習學生應詳閱並同意校外實習合約書約定事項且完成簽署(未達法定成年年齡之實習學生,需請法定代理人再簽章)。
  4. 校外實習課程實施前,應透過系上相關委員會議確認其「系科發展及專業核心能力之關聯性規劃」、「實習課程內容之規劃(含輔導教師)」、「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擬訂實習合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之檢核與確認」、「校外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每 2 個月 1 次)」等相關規劃,相關會議紀錄請上傳數位學習專區備查
  5. 「廠商基本資料表」、「廠商評估表」、「實習合約書」、「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書」及「同意書」之掃瞄電子檔案上傳平台備查,敬請各學術單位於規定期限完成上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