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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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吳鳳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101年0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1年04月02日嘉義縣政府府社人團字第101000290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縣吳鳳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以增進校友情誼,發揮校友整體力量,協助校友事業及母校
          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所稱之母校為吳鳳科技大學,校友為吳鳳商專、吳鳳工 
          專、吳鳳工商專、吳鳳技術學院、吳鳳科技大學  (含日間部
          、夜間部、進修學院)  各學制之畢業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民鄉建國路二段117號吳鳳科技大學內。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二、提供會員相關資訊及服務。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為母校、母校師生與校友間之橋樑。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母校畢業生,得申請登記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區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母校畢業生,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
                 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
                 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款五十萬元以上
                 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非設籍本會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
                 助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出席有關會議並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
            利。
          二、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
            權。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之義務。
          二、為本會服務或擔任義務幹部之義務。
          三、繳納本會會費的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其危害團體情
            節重大,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者。
          二、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本會之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組成理事
           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
           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缺位時由常務理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補選之,任期至該屆
           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掌為: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審查會員提案審核會員資格。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掌為:
           一、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運用。
           二、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 廿一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
           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二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聘任後,其名
           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四 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如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之。
    第 廿五 條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六 條 會員大會之各項議案均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贊成決議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成立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大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
           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廿七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
           ,若有必要時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理事、監事請求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第 廿八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
           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第 廿九 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方式籌措之:
           一、入會費:入會費300元,應屆畢業生100元,於會員入會時
                                                   繳交。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600元,應屆畢業生400元,於會員大
                                                      會開會前繳交。
           三、會員捐款。
           四、校友及社會人士捐助。
           五、基金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收支應由秘書長負責編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憑證,於
           會員大會、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 卅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 卅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及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卅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
           嘉義縣政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
           亦同。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
           報經嘉義縣政府101年4月2日府社人團字第1010002904 號函
           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