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
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一、校內徵件受理申請至 113年12月13日(五)
二、1.請上傳繳交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WORD檔案,網路硬碟網址(已截止)
三、活動名稱字數請控制在15字以內(含標點符號),以利於後續送件流程
例1:觀管系_觀光未來發展與趨勢_講座_廖婉芬
例2:觀管系_觀光產業企業參訪_參訪_廖婉芬
2.若無法登入上傳,請寄 lean@wfu.edu.tw 信箱,信件主旨:114年就業講座申請-系所-聯絡人 並請副本寄信給 林志達 組長ctlin@wfu.edu.tw
三、活動辦理因核銷需函送支出憑證及結案報告正本至分署,請於114年10月03日(五)前活動辦理及校內核銷完成。
四、參訪安排據點除了以往的勞動部訓練中心或就業中心,新增YS青年職涯中心、南方創客基地,可擇一加入參訪申請表的行程,詳情請參閱下方圖片。
五、雲嘉南分署將於補助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統一辦理審查會,依核准補助結果函覆各申請學校。(往年約1月底通知)
注意事項:
1.請依最新114年度新修正表格填寫,以免資料不完整而影響審查結果。
2.大專校院所送分署申請文件,經通知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視為未提出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3.因應參訪、講座等相關活動需與勞動部相關業務接洽,敬請配合活動時間安排如下: 僅限於平日(週一至週五)避免 週六、週日及晚上
114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參訪活動】辦理須知
*參訪行程以雲嘉南縣市企業廠商為原則,參訪行程須包含參訪本分署就業中心或本分署官田職業訓練場(參訪單位如未註明縣市,視同非雲嘉南縣市)。
*企業參訪如需跨域參訪,請於計畫書內加強說明具體必要之原因,以做為委員審查之依據。
雲嘉南就業中心各承辦任人聯絡方式
參訪各分署就業中心:請逕洽各就業中心大專業務承辦人。
參訪官田職業訓練場:請事先函文本分署自辦訓練科,電話:06-6985945 轉 1184 張小姐);參訪函文核定後,將由逕洽自辦訓練科張小姐安排當天參訪行程。
參訪勞動部雲嘉南區「青年職涯發展中心(Youth Salon)」:請逕洽承辦人。電話:蘇小姐,06-3020036。
參訪南方創客基地:請逕洽承辦人。電話:吳小姐,06-6985945 轉 1332。
參訪勞動部管理之相關部門,請提早向該單位確認是否可以承辦當天相關活動,避免相關單位無法臨時受理參訪活動。
參訪應於成果報告內檢附參訪紀錄表
承辦人 | 聯絡方式 | |
---|---|---|
嘉義就業中心 | 林芸汝 | 05-2240656 轉 212 |
新營就業中心 | 李姿葶 | 06-6328700 轉 142 |
永康就業中心 | 陳麗華 | 06-2038560 轉 323 |
台南就業中心 | 林玗萱 | 06-2371218 轉 231 |
斗六就業中心 | 陳怡侖 | 05-5325105 轉 316 |
虎尾就業中心 | 吳曼均 | 05-6330422 轉 207 |
朴子就業中心 | 張婷軒 | 05-3621632 轉 121 |
官田職業訓練場 | 張小姐 | 06-6985945 轉 1184 |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 蘇小姐 | 06-3020036 |
南方創客基地 | 吳小姐 | 06-6985945 轉 1332 |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
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
活動 | 項目內容 | 補助金額上限 | 備註 |
---|---|---|---|
校園徵才活動 | 參加廠商15-25家 參加廠商26-35家 參加廠商36-50家 參加廠商51-70家 參加廠商71-99家 參加廠商100家以上 | 250,000元/場 300,000元/場 400,000元/場 500,000元/場 700,000元/場 1,000,000元/場 | |
座談會及講座 | 雇主座談會 創業座談會 就業相關講座 | 20,000元/場 | 每場至少30人 2小時 工作人員除外 |
駐點職涯諮商
諮詢服務 | 外聘駐點職涯諮商人員 辦理職涯服務 | 200,000元/校 | 請參考註1 |
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 | 就服、職訓機構 或參訪級企業說明會 等各項促進就業活動 | 200,000元/場 | 依個案審核。 |
註1:補助辦理諮商服務鐘點費:
1、符合領有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執照或GCDF全球職涯發展師證書、CDFI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CDA)生涯發展諮詢認證授課講師證書、CDF美國生涯發展學會(NCDA)生涯發展諮詢師證書證書或CPAS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諮詢師認證證書資格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2,000元。
2、符合其餘資格者,每小時補助為新臺幣1,500元。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相關費用】執行事項說明
01、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項酬勞費,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請款時,需註記「已登錄年度所得」,並請承辦人員核章。
(1)鐘點費,領據需註記:演講講題、演講起迄時間、節數及單價。(節數,無0.5節)
外聘校園駐點職涯諮商鐘點費,核銷時請檢具講師相關證照。
(2)工作人員費,除領據(或匯款證明)外,另須檢附「簽到簿(每日簽到退)」,需註記「工資計算方式(含簽到退時間)、工作內容及承辦人簽章」。
工作人員費:限工讀生,每日以 3人為限,每人每日最高8小時(請以基本工資時薪計)。
辦理活動1日者(同1天辦理數場,以1日計),每日以 3人為限。;「校園徵才活動」,最高3日,每日以 3人為限,每人每日最高8小時(請以基本工資時薪計)。
(3)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需檢附,雇主繳費憑證及支出分攤表。
02、餐費:逾辦理活動時間(上午逾12:40,下午逾17:40),可申請誤餐費,每人每餐100元為限(餐費不可挪用購買飲料),請款時,請另檢附參加人員簽到簿正本,並依實際簽到人數核實支付。(參訪回程,不計入活動時間)
03、交通費,需檢附領據,請註明起迄站、車種及單價(例如高雄-臺南來回搭乘自強號火車,單價OOO元);搭乘飛機、高鐵,請檢附票證(其餘不需檢附),核實支付;計程車資不予補助。
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得覈實支給交通費。
04、茶點費、摸彩品及宣導品,不予補助。
05、書籍資料印製費:除校園徵才活動外,每人200元(成果報告,不需膠裝,封面即標頁碼,印製費以300元為上限)。(資料印刷,請款時,請另檢附成品1份)(海報、紅布條、校園徵才活動各式用品,如帳篷、舞臺、桌椅、隔板、旗幟等,請檢附圖片為附件)
收據(發票),必須書寫具體品名,如:影印講義。
印製費:請檢附與單價相當之附件,如不符,請提供書面說明。
06、場地佈置費每場補助4,000元為上限。同性質同一天辦理數場,仍以一場支應。
07、租車費:每日每輛不超過10,000元,可申請一日兩輛車,單價最高為10,000元(超過補助上限,請各校自籌)
如為學校自行派車,請檢附收費標準,並說明計費方式。
08、國內平安保險費:(應以學校為單位投保)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請檢附投保名冊)(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險。)
校園徵才: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0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總和5%。
10、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及郵票支出清冊明細表。
11、憑證,皆需註記:品名、數量、單價及買受人統一編號。
(錯誤樣態:未註記”數量、單價”或註記”一式”,將退回補正)
1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未列貨品名稱),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13、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發票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14、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依據統一發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15、取據紙本電子發票,一定要登打機關統一編號,辦理核銷時請在黏貼發票旁用原子筆寫發票日期及發票編號。
16、如無正當理由,於活動之後所開立各項憑證,不予補助。
17、估價單:(檢附正本)(餐費、國內平安保險費不需檢附估價單)
金額:5,000元-未達1萬元,需附1張/家估價單。
金額:1萬元以上,需附2張/家估價單。
【相關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標準如下列表格。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出席費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1,400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4,000元。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每天應供應2餐以上)標準如下:
(1)2天1夜活動:每人2,500元。
(2)3天2夜活動:每人4,750元。
(3)1天活動(或2天以上無法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100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250元。
(八)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訓練講習等,其中:
(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1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以天為單位,1天以供應1次為限,並以每人次40元為編列上限。
乙、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丙、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前開編列上限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准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5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九)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300元。
(十)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3人為限。但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十一)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
(十二)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10,000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三)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5%。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四)管理費:以各項費用總和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程度訂定。
(十五)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區分 | 支給上限 |
---|---|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 | 2,000 |
外聘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 1,500 |
適用對象: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出席費支給表
出席費2,500元/每次
1.左列標準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故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項目 | 基準 | 說 明 | ||
譯稿及潤稿 | 1. 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 |||
整冊書籍濃縮 | 外文譯中文 | 810元至1,220元/每千字,以中文計 | ||
中文譯外文 | 1,020元至1,630元/每千字,以外文計 | |||
撰稿 | 一般稿件:中文 | 680元至1,020元/每千字 |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
特別稿件 | 中文 | 810元至1,420元/每千字 | ||
外文 | 1,020元至1,630元/每千字 | |||
編稿 | 文字稿 | 中文 | 300元至410元/每千字 | |
外文 | 410元至680元/每千字 | |||
圖片稿 | 135元至200元/每張 | |||
圖片使用 | 一般稿件 | 270元至1,080元/每張 |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
專業稿件 | 1,360元至4,060元/每張 | |||
圖片版權 | 2,700元至8,110元 | |||
設計完稿 | 海報 | 5,405元至20,280元/每張 | ||
宣傳摺頁 | 1,080元至3,240元/每頁或4,060元至13,510元/每件 | |||
校對 | 撰稿費之5%至10% | |||
審查 | 中文 | 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 ||
外文 | 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 |||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 |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 |